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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付款服务:英文名称为Escrow Service ,是香港电子库存推出的第三方中介付款服务。委托付款服务的概念 。
相关如下
一般来说,当买卖双方不熟悉对方的时候,他们就会倾向于第三者来协调双方的交易 ,以减低网上讹骗风险。委托付款服务就是扮演一个第三者角色,使他们确信交易能简单和安全的进行。
委托付款服务的操作流程
1、 双方签署escrow协议 。
2 、 买方付款给托管帐户。
3、 卖方发货给买方。
4、 买方验收货物。
Escrow account?是什么付款方式
由于它在经贸活动中具有增进当事人之间的信任 、保障合同履行的功能,因而被广泛采用,而且无论其内涵抑或外延均得到很大的扩展 ,被赋予新的法律特征,成为一项法律制度,其核心内容为:债务人或出让人或承诺人将书面文件、契据、钱款 、证券或其它财产交给独立的第三人(通常也称作Escrow代理人 ,下文简称第三人)保管,当约定的条件成就时或者法律事件发生时, 由该第三人将其保管之书面文件、契据、钱款、证券或其它财产交给债权人或受让人或受诺人 。据此 ,我们知道,只有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如文件已签署或钱款已支付或货物已交付等 ,或者约定的法律事件发生时, 如某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等,第三人才能将其保管的书面文件 、契据、 钱款、证券或其它财产交给指定的债权人或受让人或受诺人 ,否则应返 还给本人。例如,某发展商要求工程承包商在开始施工前向其支付质量 保证金,而承包商则请求某银行监管该保证金,只有发展商开始向承包 商支付工程款时 ,发展商方可动用该保证金。在本例中,银行(第三人) 将保证金交给发展商的条件是发展商开始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 。下面介绍几种在国际商务活动中比较多见的Escrow的应用形式:1.Escrow帐户Escrow帐户是Escrow在经济活动中最为常见的应用方式。Escrow帐户是指以存款人或第三人名义开立的银行帐户,该帐户中的存款可以在条件成就时交付给权利人 ,也可以返还给存款人。如本所代理的一大型房地 产项目的发展商向国外银行申请抵押贷款,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在其认可的银行设立Escrow帐户(在香港,通常是贷款人指定的律师楼的帐户) , 借款人须将其在关于该项目的预售合同 、出售合同、出租合同项下的全部收益存入该帐户,除非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 , 借款人不能从中提取任何款项:⑴向贷款人付款(包括贷款本金、利息 、手续费及其他费用等);⑵该帐户中的资金总额已超过了借款人下期还贷额、利息和其他应付费用以及完成项目建设的费用和正常支出(包括 纳税等) 。2.Escrow信用证Escrow信用证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应用于国际贸易领域中的一个新的信用证种类。二战后,一些国家因外汇短缺,为达到外汇收支趋于平衡的目的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设计了Escrow信用证,我国国内译为条件支付信用证,亦称托付信用证。出口商按进口商的开证银行开立的Escrow信用证规定的条款签发汇票,但该汇票只能在进口方的银行议付或付款 , 所得外汇不能汇回出口商在本国开立的帐户,必须存入在进口方银行开立的专户保管帐户(Private Import Escrow Account)内,此专户资金不能随意动用 ,只有当该出口商从进口商所在国购买相同金额的货物, 支付货款时才能动用,也就是说 ,只能用于将进出口货款在该帐户中冲转抵销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不太可能做到收入和支出的外汇金额完全一致 ,其差额可由买卖双方视具体情形商定。3.Escrow合同此处所称的Escrow合同是指在计算机软件贸易中常见的一种计算机软件源代码保管合同。由于在计算机软件开发过程中,设计人员通常先用计算机高级语言编写源代码程序,然后再将源代码程序译成计算机可读的目标代码程序 ,用户如果获得了软件所有人的源代码,不仅可以比较容易地复制该软件,而且有可能借助该源代码改进该软件或者开发出更先进的软件,因此 ,软件所有人与用户谈判软件许可证合同时一般不愿意向用户提供源代码 。但是,在软件许可证合同中,软件所有人负有修正 软件差错、改进软件功能以及维护软件的义务 ,然而一旦软件所有人不能履行该义务,而用户又不持有源代码,无法自己完成 ,用户就会因此 陷入尴尬境地。为了使软件许可证合同能够达成,人们在软件贸易实践中逐渐采用Escrow合同形式,即软件所有人和用户共同与某个第三人 (通常是专业从事此业务的代理机构)签订Escrow合同 ,合同约定:软件所有人应将交易软件的源代码交由第三人保存,该第三人负有保密义务(自己不使用也不透露给包括用户在内的任何其他人),只有软件所有人没有按照软件许可证合同约定为用户提供软件修正 、维护等服务或软件所有人因破产(作为法人)或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作为自然人)不能履行软件许可证合同时 ,该第三人才能向用户透露源代码。近年来,国内法律专家、学者引进了Escrow概念并将它应用到相关立法之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抵押 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这就是典型的 Escrow,在抵押期间 ,如果抵押人转让了抵押物,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就 因此而不复存在,抵押权人必然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全部债权 , 而债权尚未到期,抵押人提前清偿债权不符合抵押人的利益,特别是如果抵押人并非就是债务人 ,抵押人不愿代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为此, 法律允许抵押人将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替代提前清偿债权 ,只有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 时,该第三人才将该价款交给抵押权人 ,当然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这种规定使抵押贷款建造商品房的发展商出售(预售)商品房依法可行 。司法部关于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用提存方式先行给付债的标的物,公证处可以办理提存公证的规定,则是一种公证处作为第三人的Escrow。Escrow也已逐渐被国内律师界运用 ,特别是在资产重组、股权转让等新的法律服务领域运用得比较多。如A公司为了提高其投资质量,决定清理 、出售其部分对外投资,但在转让其在C公司的股权时遇到了难题 。 C公司系A公司与另一家公司共同批租了一块土地后成立的项目公司 , 因资金紧缺,项目进展缓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房屋建设工程须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才可以转让房地产,因此 ,该项目还不具备转让条件。为使项目开发得以顺利进行,我们引进了Escrow,依此设计了操作方案:A公司与接盘人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将A公司在C公司的股权转让给B 公司,鉴于该项目尚不具备转让条件,A公司将其《国有土地使用证》、 B公司将受让款均交由律师事务所(即第三人)保管,合同签订后 ,B 公司即取得实际操作权,当项目具备转让条件时,由律师事务所作为A 公司的代理人与B公司共同向有关政府部门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 ,A公 司取得转让款,最终实现股权转让。经我们这样设计,双方很快达成一致 。既保证合同能及时签署 ,项目开发得以顺利进行,又充分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律师事务所越来越多地充当Escrow中第三人的角色 ,在买卖合同中发挥作用。具体操作程序为:由买方将货款交存于律师事务所的专设帐户,律师事务所即向卖方出具律师公函,告知其货款已经到位 ,卖方收到律师公函后按合同约定发货,并持有效发货凭证向律师事务所提取货款 。这已成为许多律师事务所的一项新业务,在今天履约信用普遍不高的情形下,该项业务尤其值得推介。通过上述对Escrow的考察 ,我们不难看出:Escrow的基本操作模式为: 托管----(有条件)交付。由于汉语中尚没有一个确定的词与之相对应, 准确表达其涵义,港台有些法律人士采用音译法称作艾士库或埃 斯克罗 ,虽然我国有关立法使用了提存一词,但笔者认为提存 尚不能涵盖Escrow的全部涵义。在实务中,我们可以回避使用Escrow一 词或其任何中文译词 ,只须按其基本操作模式设计服务方案 。
其根本含义是,将证书、证券、资金 、合同等其他书面协议交由第三方保管;待约定的条件得以履行或实施后,第三方才可以将由其保管的物品交给应得利益人的行为。简单地说 ,Escrow就是第三方托管。(一)Escrow在经济领域的发展Escrow是最近几年才传到中国的,它在国外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了,被广泛应用于经济的各个领域 。最初是应用于不动产交易。因为不动产交易需要大量的时间去做细致的调研、搜集全面的材料和融通足够的资金。在这个期间存在许多不确定的因素 ,如市场的多变可能使交易的一方改变交易意向,一方的信誉问题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另一方的损失等 。因此,双方不仅需要签署一份包括所有交易条件的书面合同来保护自身利益;而且需要一些其他的约束条件来保证合同的履行,如:对于金额较大或特殊的交易需要买方事先付出一定的保证金。这些材料和资金的存放就成了一个问题。Escrow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从事Escrow服务的相关组织或机构为存放同交易相关的所有资金和文件提供了中心场所。在这里 ,只有当履行了合同规定的所有条件后,受益人才能得到相关实物。这样既保护了卖方在收到款项前对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买方在履行义务后取得所有权的利益,也保证了买方按时履行付款的义务及卖方及时交付所有权的义务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Escrow的认同 ,其服务领域逐渐扩展到取得货款、资产重组 、股权转让及合作投资等方面。从事Escrow的组织或机构应是独立的第三方,从而可以不偏不倚地从事这种服务。其责任是:保护买卖双方的利益,按照书面的程序处理借贷方、代理人、经纪人等财产交易各方的关系;记录和保管必要的文件材料 ,结清现有的扣押品或抵押品,按比例分配不动产税 、租金、保管费及其他为了准确、安全的完成交易所支付的费用;从资金支付方面保障交易的顺利完成。此外,有些Escrow机构还会将交易记录保存一定时期(最长的是从交易开始日7年)以方便客户的使用 。二战后 ,有些国家为了达到国际收支平衡的目的,在国际贸易中采用Escrow Letter of Credit(国内译为“条件支付信用证 ”)的形式。这种信用证由进口商所在地的开证行开出,出口商按照该信用证签发的汇票只能在进口方所在地的银行议付或付款 ,所得外汇不能汇回出口商所在国,而必须存入在进口方所在地银行开立的“专户保管”账户(Private Import Escrow Account)内。专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从该进口国购买货物,将购货款从该账户余额中冲转抵消 。当然,在实务操作中 ,经常会发生收支不等的情况,其间的差额可由买卖双方视具体情形商定。国际贸易实物中采用的不仅仅是Escrow Letter of Credit这一种形式。还有Escrow账户 、Escrow合同等形式,下面仅就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一种第三方托管服务做简要的阐述 。(二)Escrow(第三方托管)服务的程序运用于国际贸易实务中的Escrow服务在财务上保证了跨国交易的安全性。其具体程序如下:1.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对于交易条件 ,如交货条件、价格、数量等,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双方同意采取Escrow的形式来确保货款的交付与收取 。2.买方将购货款全部或部分(买方有时并不一定要将全部交易款项事先存入,只需存入双方约定的金额即可)存入在双方认可的Escrow服务机构所开立的Escrow账户。3.Escrow服务机构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该费用的负担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并会及时通知卖方约定金额及币种的资金已经存入该账户。4.当卖方履行了约定义务并为买方所接受时,买方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开出不可撤销的支付命令;卖方凭此命令就可以到Escrow服务机构支取托管的货款 。5.当Escrow服务机构接到卖方提示的约定付款命令时 ,托管的资金将会被立即划拨到卖方的账户:在划拨时Escrow机构会收取一定数量的手续费。目前使用这种服务的主要有以下客户群:汽车进出口商 、法律和会计机构、计算机主机出口商、重型设备交易商、租赁公司 、购买资本性商品(如:豪华轿车、轮船、飞机 、直升机等)的个人等。(三)Escrow付款方式的优缺点一般而言,从事Escrow服务的机构都是有实力的银行、金融机构或其分支机构。比如,Fortis Escrow Services(富通托管服务公司)就是富通银行100%的全资子公司 ,也是富通集团的一个部分(富通集团是以比利时、荷兰 、卢森堡为基地的一个国际金融服务集团,为欧洲三大金融机构之一) 。当然也有一些是独立地从事该项服务的组织或机构。Escrow是一种简单、安全的跨国金融工具。它不仅可以保护卖方免受因买方不付款所带来的损失,同时还能保护买方因卖方不交付货物或不履行合同义务所带来的损失 。此外对从事这项服务的金融机构而言,在服务中也可以融通到更多的资金并获得收益。因此可以说这是一个“三赢”的业务。其主要的优点如下:1.有效性 。一般而言 ,Escrow机构会合理运作买方存入Escrow账户的资金,使这部分资金可以得到在其他相似情形下应得的银行利息。这样不仅增加了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营运资金;而且对于企业而言,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这部分资金的机会成本 ,同时使得交易有了较安全的保障。2.高效率、低风险 。这是相对于信用证付款方式而言的。在信用证方式下,交易条件,如交货日期 、交货地点或其他条件 ,发生任何微小的变动,都需要到开证行申请修改原信用证条款;否则就会被拒付,因为信用证方式下的交易是单证交易 ,银行只有在“单单相符和单证相符 ”的条件下才会支付货款。这样不仅耗时,而且耗资 。而在Escrow方式下,合同条款的变化只是在需要的时候通知Escrow中介机构即可。Escrow方式并不是单证交易 ,它摆脱了实物交易和信用证交易脱节的问题。Escrow服务机构不是仅凭一些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装运单据支付货款,而是凭买方在收到货物并检验合格后签发的不可撤销的支付命令付款。这样既保证了买方收到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卖方及时足额地收取货款,同时也使得银行尽可能地减少了信用证诈骗所带来的风险 。当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应尽义务时,Escrow机构不会支付货款。这一情况会被立即传达给买方以期采取相应措施。当买方将通过协商、调节、仲裁等方式达成的新协议或裁决结果反馈到Escrow机构后 ,Escrow机构会根据新的条款或裁决结果采取相应的行动 。3.灵活 、简便。Escrow中介机构可以为客户量身定做适合的交易形式。可以迅速而且简便地设立Escrow账户,只需要买卖双方提供必要的相关银行账户信息而不需要太多的书面材料;开立Escrow账户之后,你可以使用任何方式将资金划入该账户 ,如:现金、支票、电子划账等;交易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完成,除了传统的交易方式之外,还可以采用网上交易的方式 。4.广泛的适应性。Escrow方式下买方只需向Escrow服务机构缴纳一定金额的手续费 ,一般是以交易的金额来计算的。如果交易是分多个批次进行,那么在按交易金额收取手续费后会按批次额外加收一定的手续费 。无论资金实力或规模大小,只要能将约定金额的资金存入Escrow账户就可以使用Escrow支付方式。Escrow方式所需要的手续费同信用证下的开证保证金和开证手续费相比数量小了很多 ,而且对开证申请人的审查条件也放松了许多。因此,对于实力较低的企业而言Escrow方式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 。而且,除了网上交易有最低金额的限制外 ,Escrow支付方式没有任何数量上或是金额上的限制。Escrow方式对客户而言是“益大于弊”,但是对从事Escrow服务的机构要求却很严格。我国的大部分银行目前还没有从事方面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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