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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 ,没有转委托和代理。赵某应亲自完成主要工作。
2, 甲丙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乙有权要求甲丙赔偿。
3,赵可以向孙请求返还电脑。(恶意串通 ,损害第三人利益,买卖合同无效)钱某出售MODEM属于无权处分。周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向钱某主张缔约过失责任,也可以依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主张赔偿损失 ,违约金责任 。
4,表示诉讼时效从新计算,张某能通过诉讼取回欠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 、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 ,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 、供货者追偿 。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 ,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 、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 ,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 ,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造成受害人死亡的 ,并应当支付丧葬费 、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
第三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三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 ,不得掺杂 、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本文已完
1,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 ,没有转委托和代理 。赵某应亲自完成主要工作。
2, 甲丙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乙有权要求甲丙赔偿 。
3 ,赵可以向孙请求返还电脑。(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买卖合同无效)钱某出售MODEM属于无权处分。周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向钱某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也可以依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主张赔偿损失,违约金责任 。
4,表示诉讼时效从新计算 ,张某能通过诉讼取回欠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 、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 、退货、赔偿损失后 ,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 、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 ,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 、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 ,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 ,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 ,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 、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 ,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三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
第三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 、厂址 。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 ,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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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不错《民法案例分析》内容很有帮助